教师教育法规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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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能让我们了解一个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和情感体验,在撰写心得时,语言要简洁明了,避免过多修饰,以下是写文书吧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教师教育法规心得体会5篇,供大家参考。

教师教育法规心得体会5篇

教师教育法规心得体会篇1

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教师教育法规心得体会篇2

xxxx年5月10日,我有幸在临高县人民会堂参加了“xxxx年中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培训讲座”的全员培训。使我对在现代教育关于学习法律法规得到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在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与教学理念方面都产生了较大的转变。下面我就谈谈本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有人说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是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教师这个职业是伟大的、神圣的、高尚的,人们用了太多的赞美的词汇来形容它。人们给予教师信任之时,也说明着身处这个行业中的我们所要肩负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最近,教育局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收益颇多,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韩小雨博士的精彩讲座给我的思想和心灵都得到了又一次的洗礼,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这群教育工作者指明了目标,端正了方向。经过学习,我认识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工作者,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学生在校期间老师不仅要教育好学生学习好文化知识,还要保护好每一位学生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让学生健康成长。《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其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

通过此次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我更加清醒的认识了自己,并深感自身之不足。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使自己成为一个合格而又优秀的教师!努力把祖国的花朵们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

教师教育法规心得体会篇3

二十一世纪的人才必须是集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创造才能和实践能力与一身的发展性创新人才,传统的教育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当前我国教育的主要任务。作为幼儿教师我肩负着培养幼儿的创新能力、实施创新教育的重任。要对幼儿实施创新教育,首先就要求教师自身要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具备创新水平。这是职业的要求,也是当代社会对年轻一代的要求。

通过这次暑假的师德培训,让我明白如何来做一名符合时代要求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幼儿教师。我觉得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必须具备各种综合能力。

首先要具有创造性的设计活动的能力。教师能尊重幼儿,会根据幼儿的认知需要,选择幼儿所感兴趣的内容,把内容和任务设计到幼儿的实践活动之中,让幼儿通过自主的活动,创造性地进行学习。教师设计的活动和任务应该是可供幼儿探索的、有趣的、具有一定难度的活动。让幼儿在探索的过程中发现教师希望他们发现的某种现象、某种规律或某些问题等。同时,幼儿在完成有难度的活动和任务的过程中,学会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坚持性和受挫能力得到了锻炼。

其次要具有创造性的指导幼儿活动的能力。幼儿在活动中会出现各种表现,教师要善于观察幼儿,认真的`做好记录。在幼儿遇到困难时,要巧妙地进行引导,向幼儿提出一些互不相容的或缺少某些因素的问题,让他们自己发现问题,然后给予指导,使他们能创造性的解决问题。在幼儿的活动过程中,教师始终是旁观者,活动的任务要随时根据幼儿的反映,及时的进行调整,给幼儿提供自主发展的教育环境,放手让幼儿大胆地思考探索,让幼儿在实践中发展创造能力、思维能力,培养自信、自强等品质。

还应该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要实现教育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教师就必须参与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运用最新的教育教学理论和相关的科学理论指导自己的教育工作,探索新的教育规律和教育方法,努力积累有效的指导活动的理论和技术,积极撰写经验论文,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科研能力。

现代创新教育的提出,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幼儿教育是我国的基础教育,对人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幼儿教师,我们担负着巨大的责任,为了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我们必须成为一名创造型的幼儿教师。

教师教育法规心得体会篇4

通过本次远程培训中关于学校安全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我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正确理解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明确了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班级的重要意义!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发展。通过此次学习,本人深知幼儿园中的安全工作对教师所提出的要求。我们要以更宽阔的视野去看待我们从事的教育工作,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断地总结自己的经验与得失,提高认识,不断学习,以期适应教育发展水平的要求。知名学者、专家讲座、培训学员的经验交流、答疑,教师自主研修、班级论坛的合作讨论、探究互动等,让参训学员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与价值观等多层面、全方位的得到提升。不少案例的分析与解答,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可以说是对我们教师工作的最佳指导,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归纳所有学习内容,都会发现,要把安全工作做实做细做真不容易,稍有某一细节处理不当,就会使学校、教师与家长之间产生隔阂,就会质疑处理的公平性,也会给幼儿园的声誉产生不好的影响。做一个终生学习的教师。“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教育的主要资源,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师整体素质、能力的`提高是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保证。作为一名教师要敢于担当责任,适应改革,不断更新观念,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人文素养。实现个人的专业发展必须“立德、修行、正言”。做一个开放型的、研究型的教师。在这次学习,既有理论高度层面的培训,也有政策解读,尤其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纲领性法律法规更是对我们幼儿园各方面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思路,有了它们,工作起来便可做到有章可循,从而可以避免安全工作的随意性与盲目性。通过反思我发现,很多时候由于对相关政策法规的不熟悉,工作难免出现一些纰漏或不足,通过本次远程研修培训学习,我进一步认识到安全工作绝不能走形式、搞过场,而应该扎扎实实地有效推进。还有专家对理论指导下的教育实践情况介绍,对教材的分析到位透彻,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从课程实施看,既有聆听的讲座,又有思想上的交流,形式多样又追求实效。通过学习幼儿在园期间老师不仅要教育幼儿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锻炼强健的体魄,还要保护好每一位幼儿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让幼儿健康成长。幼儿的心理发展也非常重要,所以在幼儿园里,老师必须关注每位幼儿的心理健康。首先,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虽然幼儿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表现得不如意的地方,老师也不得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幼儿的合法权益。使幼儿在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教师不得向学生宣传封建迷信思想,强制信仰宗教等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思想和言论。要为人师表,为幼儿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引导幼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在学习中,我感受到了一种孜孜以求、学无止境的氛围。这种严谨实效的氛围,让每听一课我都认真准备,精心揣摩,每每遇到不明白的问题,我总要通过各种方式查阅相关资料,努力构建高效的教育教学活动。在实践过程中敢于迎接挑战,便也敢于创新。可以说,是培训激励了我的意志,启发了我的心智,让我更加执着地扑在学校平安和谐的安全工作上。总之,学习对我既有观念上的洗礼,一次次激起了我内心的感应,更激起了我的反思。在这种理论的对话中,我收获着专家们思想和精髓,理论的精华。我进一步体会到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也让我深深体会到了如何更好地去学习借鉴。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以身示范,积极主动地承担安全教育工作任务,注意发挥骨干教师的带头作用,热心帮助其他教师,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能力,积极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时刻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教师教育法规心得体会篇5

这次培训感觉收益匪浅,礼仪是用最恰当的方式表达对他人的尊重;礼了仪的核心和精髓是律己和敬人;品格指的是一切美德,

我还了解了2.5岁-6岁是幼儿行为规范的敏感期,孩子们在这个阶段善于模仿,在这个时期开展礼仪教育很重要,也感到自己身上的责任重大。在日常教学中,我们如何用最恰当的方式表示对家长和孩子的尊重。老师提到了很多细节,这些在生活中有的我注意到了,有的我没注意到,听完这次培训后,我要改正我以前没有注意到的地方,在方方面面做到一个有礼仪的人。

我们要求孩子们从小就要学会各方面的礼节,就在园的礼仪包括:上下课、生活卫生习惯、待人接物、站、立、走的正确姿势等各个方面的礼仪。孩子要学,我们老师更要学! 通过学习,我进一步了解到作为一名幼儿教师的“着装”、“化妆”的重要性。因为在家中,我们没有固定的观众,尽可按自己的喜好去打扮或者根本不打扮。可是,当我们走进幼儿园的时候,当我们登上讲台的时候,我们扮演的是一个“授业、传道、解惑”的尊长角色。我们需要作孩子们的榜样。我们的服装要表达的信息是尊严而不是刻板、是美丽而不是妖艳、是高雅而不是富贵、是大方而不是怪异。所以在“着装”、“化妆”上我还应该进一步学习。另外几句话给我的印象也很深,他说:“赞美”是人际交往中的一种利器。中国民间有一句俗语:“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说明好听的话,也可以理解为赞美的话在交往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于我们幼儿园的孩子来说,赞美和激励永远是促他上进的最佳手段。所以让我们对孩子们多说几句赞美的话语吧!让我们永远记住:“好孩子是夸出来的”!还有一句话是:“微笑”是人际交往中的另一把利器!特别是对于孩子,我们更要发自内心的微笑,那样我们才会真正得到孩子们的心!老师们,请对我们的孩子保持微笑吧,那不仅仅保持了教师的良好形象,更保证了你对他教育的权威性!

课程中还讲了关于教师体态、社交场合等方面的一些基本礼仪,使我们从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对我们的教学工作和为人处事都很有帮助。

新的世纪是一个腾飞的时代,我想和所有的教师一起,和我们的孩子--未来的主人一起,以高贵的气质、良好的仪表、优雅的语言、规范的礼仪来面对未来开放的世界、开放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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